編報和審批
第五條 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本辦法所稱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進行地表擾動、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xù)的項目。
第六條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和能力的單位編制。
開展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技術評審、監(jiān)督檢查的部門和單位不得為生產建設單位推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
技術評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開展技術評審,并對技術評審意見負責。
技術評審機構不得向生產建設單位、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因工程擾動范圍減少,相應表土剝離和植物措施數(shù)量減少的,不需要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條 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以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因棄渣量增加導致棄渣場等級提高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開展棄渣減量化、資源化論證,并在棄渣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補充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準之日起滿3年,生產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生產建設單位。